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首页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0]150

【发布日期】2000-12-14

【生效日期】2000-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150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青劳社〔20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2000年12月14日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下一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