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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刑事诉讼管辖中的犯罪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原则上确立了犯罪地管辖优先。

      对于犯罪地的理解可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找到相应答案,依据该《解释》,犯罪地分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和行为结果地的法院原则上都有管辖权。但一般来说,先受理案件的法院会获得管辖权。
 
 
      针对交通事故犯罪,交通事故的发生地即为犯罪地,也分为交通危害行为的发生地和危害结果的发生地。例如,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其发生地位于某市A区,其结果地却是在该市B区,这样,A区和B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如果A先受理的,最终管辖由A获得。当然,被告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理论上也有管辖权。
 
 
      管辖适用犯罪地优先原则,其原因可有如下一些:
 
      1、便于立案侦查,收集证据
 
      
      犯罪地的犯罪证据最多,便于侦查机关通过侦查,收集与案件紧密相关的诸多证据,快速查清案件事实。
 
      2、便于传唤相关当事人
 
      
与案件有关联的当事人大多数都会存在于犯罪地区域内,如此方便快速的传唤,提高办理案件效率。
      
      3、便于应对社会压力
 
      犯罪行为在犯罪地影响较大,由当地法院管辖并最终审判,可以平民愤,应对社会带来的压力,也有利于宣传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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