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人司法鉴定委托,要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各种事项。但是,在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一定的情况可以终止鉴定。所以,委托人应当明确这些情况,避免司法鉴定机构终止鉴定,耽误鉴定时间,延迟索赔时间。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7条的规定,敌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遇到特定情况可以终止鉴定,具体为:
一、如果司法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是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司法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委托人所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的或者是该鉴定材料是通过不合法方式取得的;
三、司法人员在进行鉴定时,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是因为鉴定材料耗尽、损坏,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但是委托人不能或者是拒绝的;
四、司法鉴定人员在进行鉴定过程中发现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是完成鉴定所需要的技术要求,超出了本机构技术条件以及鉴定能力的;
五、司法人员在进行鉴定时,委托人不履行已经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规定的义务,或者是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进行鉴定,导致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司法人员按照规定进行鉴定,但是由于出现了不可抗力,从而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司法人员在进行鉴定过程中,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是主动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对于其所委托鉴定的事项拒绝支付鉴定费的;
九、司法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了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司法机构终止鉴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说明终止的理由,并且将委托人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归还。此外,还要根据终止的原因以及责任,酌情退还相关的鉴定费用。
委托人如果想使鉴定顺利进行,从而进行索赔的,应当明确上述的规定,避免出现司法鉴定机构终止鉴定的情况。致使鉴定拖延,索赔时间拉长。如果委托人不懂这些的,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