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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情形

      交通肇事罪规定于《刑法》第133条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军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按照一般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进行,但是在涉及刑事诉讼管辖方面,由于其军人的身份,需要根据《刑诉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
 
      根据第20条的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在交通肇事中,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一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2000.11.15法释〔2000〕33号)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在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的情形下,肇事逃逸的现役军人的犯罪诉讼由军事法庭管辖,非军人的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的犯罪诉讼由地方法院管辖或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根据第21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军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有地方法院或军事法院意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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