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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逃逸的后果

       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往往由于害怕受到刑事处罚或是承担赔偿责任,抑或两者都有。在突如其来的恐惧面前,当事人往往选择逃避而不是积极面对、拯救伤者、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事故。逃逸的后果往往导致当事人将承担更为严重的罪责。
 
      责任认定方面
 
交通肇事当事人需为自己的逃逸行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事故赔偿方面
 
      我国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即每辆机动车在上道路之前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而其他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自己意愿进行针对性的选择。虽然在交强险中,肇事者逃逸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但是在商业三责险中,如果驾驶人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的部分,由致害人承担,如果致害人购买了其他商业保险的,由相应险种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而定。肇事者逃逸行为属于商业三责险中的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及最终后果由肇事逃逸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处罚方面
 
      在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属于加重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则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点往往是人烟较为稀少的偏僻路段,如果肇事者选择逃离现场,弃受害人不顾的话,受害人可能因为无人救助而延误治疗时机,造成残疾或死亡的结果。因此,在刑事处罚方面,对逃逸行为加重处罚是非常有必要的。
 
      并且,在相关的司法解释当中,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的,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来,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过失犯罪,是不存在共犯情形的,但是在此种较为特殊的情形下,将指使者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基于他们在逃逸这一行为上达成了共识。有时候,肇事者对于突然发生的交通事故心存恐惧由于不决,相关人员应激励劝导其抢救人员并报警,但是,他们却指使肇事者逃逸,无疑将肇事者引向错误的道路,对于受害人更是灾难。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应为他们的指示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刑罚。
 
      行政处罚方面
 
      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而驾驶人又逃逸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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