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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目击人的举报义务

      【案例简介】

      2013年4月10日23时许,何某在酒后驾驶一辆大货车上路,行到一路口附近时,其所驾驶货车前部将正常行驶的骑自行车的于某撞到并碾轧,造成于某当场死亡。路过此地的曾某看到了事故的全过程,何某本欲逃逸,见状只好下车与曾某商量,让他不要告诉别人,更不能举报。于是何某给曾某1万元的掩口费,互留联系方式后驾车逃逸。
 
      【争议焦点】
 
      曾某从何某处取得1万元的掩口费而不举报何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审理结果】
 
      法院仅对何某作出交通肇事罪判决,肇事后逃逸属加重情节,且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对于目击者曾某不负有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应给予奖励。
 
      【案例评析】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没有报案反而逃逸的,现场目击证人和其他知情人有举报的义务。但法律并未规定目击证人或其他知情人未举报的是否应受到处罚,法无明文规定则无罪,因此对未举报者不可加以法律制裁,最多只能予以道德谴责。因此对于曾某的不举报行为不应予以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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