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介绍伤残鉴定的相关知识。
所谓多等级伤残是指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事故发生的伤害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中多个伤残等级的标准,为此,通过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出具鉴定意见书,确认其构成多个伤残等级。
鉴定多等级伤残的意义在于受害人可主张多个伤残等级上的
伤残赔偿项目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此外,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车祸中肋骨骨折和脾切除就很有可能构成多等级伤残。
根据《评定》,肋骨骨折可能构成的伤残等级标准为:
八级伤残标准:12肋以上缺失;
九级伤残标准: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十级伤残标准: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脾切除根据《评定》,为:
八级伤残标准:脾切除;
九级伤残标准:脾部分切除。
当一个交通事故受害人同时符合上述肋骨骨折及脾切除的等级标准时,即可确定其构成多等级伤残,多等级伤残在赔偿项目的计算上应反映出比单等级伤残数额多的内容,其具体的表现就是伤残赔偿指数。
单等级伤残的赔偿指数为: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多等级伤残的赔偿指数我国各地不甚统一,以深圳市为例,为: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假设受害人为一个八级、一个九级伤残,那么赔偿指数就为:30%+2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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