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多等级伤残的赔偿问题。
一个交通事故受害人,如果其身体伤害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两个以上伤残等级的标准,那么可以认为其构成多等级伤残。多等级伤残与单等级伤残在赔偿金的计算上稍有不同。
对于多等级伤残的计算,各地较为统一的是引入了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概念,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最为严重伤残等级系数的基础上,加上相同或较轻伤残等级代表的系数,进而完整的算出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赔偿项目。
各地都一致统一的伤残赔偿指数:
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90%、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0%、五级伤残60%、六级伤残50%、七级伤残40%、八级伤残30%、九级伤残20%、十级伤残10%。
各地对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规定不是很一致:
以深圳市为例,依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
而佛上市的做法则是,受害人构成多个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可以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上适当增加。具体为:他处伤残为二至五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金五个百分点(也即5%);他处伤残为六至十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金三个百分点(也即3%);增加的赔偿金累计不得超过十个百分点(也即累计不得超过10%)。
鉴于各地多等级伤残计算存在一定差异,建议当事人在赔偿计算时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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