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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害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摘     要: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致害人一方往往需要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是存在例外。
 
      致害人是针对受害人而言的,本文中致害人可泛指那些出现在交通事故现场并实施了侵害行为的人(例如撞人的司机)。致害人同样可以成为事故中受到损害的人(例如撞人的车辆侧翻,司机死亡),在事故责任的确定上,致害人可能对事故存在事故责任,也可能不对事故承担责任。
 
      作为交通事故中的致害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定,如果其对事故承担事故责任,随即也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有时候虽然事故造成了损失,但是致害人不一定就会承担赔偿,具体可分为如下情形:
 
      一、致害人不是赔偿义务人
 
      虽然事故的伤害和损失是致害人导致的,但是其法定的不是赔偿的主体。此类情形可见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依据该条,如果作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处单位为无过错的替代责任。致害人虽然致使他人伤害,但是其法定的不承担赔偿。           
 
      二、事故损失较小,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的保险理赔义务
 
      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据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一顺位的赔偿义务的,交强险的保险理赔数额最高为122000元,因此,如果事故损失较小,在交强险的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致害人最终也不会存在赔偿。
 
      三、致害人无事故责任
 
      对于机动车来说,虽然《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方不超过10%的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实践中,致害人无事故责任的,不少地区规定可不予赔偿事故相应损失。
 
      四、法定的不予赔偿情形
 
      当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时候,法律规定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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