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首页 >> 法律知识 >> 交通肇事 >> 正文

浅析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摘要:交通肇事罪有三个刑罚标准,“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于最严重的一个刑罚标准里,所以我们应该更加慎重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真正含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处于最严重的一个刑罚标准里,因此更需要我们慎重理解它的真正含义。那么到底什么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由此,我们可以把“因逃逸致人死亡”拆分为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1、肇事者逃逸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不是其他别的原因。如甲开车撞上乙重伤,甲害怕自己开车去交管局自首,结果导致乙死亡。此处甲“逃逸”并非是因为想要逃避法律责任,而是基于害怕要去自首的原因,所以不能对甲适用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该一刑罚标准。
 
      2、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肇事者的逃逸,被害人就不会死亡。如甲撞上乙导致乙当场死亡,甲误认为乙没有死,甲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甲逃逸了,但是在甲逃逸之前,乙已经死亡了,即就算甲没有逃逸,乙还是死了,所以此时的甲不符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条件。
 
      大家都知道,刑罚是最严酷的处罚手段,所以在适用时要更加慎重。既然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有明文规定,我们就应该严格按照这些条件来处罚犯罪人。希望我国的司法在“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基础上做到“不放过一个坏人”。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交通肇事撞死人没赔偿能不能判缓刑?

下一篇: 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