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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交通肇事罪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从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四要件出发,通过客观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以及主体要件四方面进行分析,以便当事人更好地理解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相信大家并不陌生。可是,说到交通肇事罪,大家对其理解就不够深入了,很多时候只是单纯地从事件表面判断或是机械地解读法律条文。往往使人产生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因此,本文针对这种情况从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出发,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一)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驾驶故障车上路行驶,酒后开车,超速开车,疲劳驾驶等等。行为人在交通运输中如果没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出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也不构成本罪。
 
      其次,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时空条件。如果事故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以外的空间内,则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
最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违法行为和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其中, 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公路、水上交通运输中的各种交通规则、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等。
 
      (二)客体条件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注:犯罪客体是指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在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联系紧密,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观条件
 
      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行为人主观上过失的,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故意的主观意图,而驾驶机动车辆撞伤或撞死他人,则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而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二百三十三条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论处.因为在此种情况中,行为人具有积极追求他人重伤或死亡的主观故意,而肇事车辆只是行为人行凶的工具。
 
      (四)主体条件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虽然从司法实践中看,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多为从事交通运输人员,但早在1979年刑法第113条第2款中就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为立法简洁起见,修订后的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干脆不作限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在修订后,其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之间已产生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故航空人员违章造成重大飞行事故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职工违章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成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而均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因此,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实际上仅限于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
 
      其中,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本不存在共犯情形,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此时,构成法律拟制.但也仅限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四种类型.如果是毫无关系的路人,抑或是行为人的亲属,只要不存在上述四种类型人员,均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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