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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区别于交通肇事罪

 
 
      摘要: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即虽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但只要有醉驾行为及情节恶劣的竞驾行为则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则以出现法定损害后果才成立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只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即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其主观心态是当作竞技游戏,或追求一种感官上的刺激。主要表现在喜爱飙车或开斗气车的情况。该情况下须其情节恶劣,才成立危险驾驶罪。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醉酒驾驶的界定为依据为行为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该情况下则不要求其情节恶劣。
 
      危险驾驶罪的出现意味着飙车和醉酒驾驶不再是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而是一种犯罪行为。如经查实,机动车驾驶人将作为犯罪嫌疑人被送上法庭,接受法律的审判。危险驾驶罪将由法院量刑,处1至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危险驾驶罪表面上为交通肇事罪中划分出来的单列项,实则不尽然,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而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即虽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但只要有醉驾行为及情节恶劣的竞驾行为则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交通肇事则以出现法定损害后果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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