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咨询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本文予以回答。
我国《交通安全法》并没有对交通肇事逃逸给以明确定义,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对一般肇事逃逸和构成犯罪的逃逸给以了明确。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逃逸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5条,将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将面临较为严重的处罚:
1、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有逃逸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逃逸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我国各地一般规定,逃逸的一方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中的逃逸
构成犯罪的逃逸与一般违法逃逸不同,根据《解释》,构成犯罪的逃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 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 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 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四)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五)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六)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七)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八) 严重超载驾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