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讨论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存在逃逸情节的认定问题。
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依照相关规定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任何一方)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涉事车辆或是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存在多方面的意义。
交通肇事逃逸的意义在于:
一、处理涉事车辆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对那些驾驶人被认定为逃逸的无主车辆,经过公告3个月还没有人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交管部门将依法处理,包括拍卖等。
二、影响事故认定书的出具
对于逃逸案件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规定,为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制作。
三、行政处罚
1. 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存在逃逸情节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交通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民事赔偿
1. 交通肇事逃逸的,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是全部的医疗抢救费用;
2. 逃逸当事人通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五、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并结合《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存在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可以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可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至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