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首先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基础,其次要满足交通管理部门首次处理前离开的时间要件,离开与事故有紧密联系地的空间要件,以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主管要件。
【案例简介】2013年3月,赵某驾驶轿车从岔路口进入主干道,因疏于观察道路情况而与丁某的直行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丁某的车辆受损,丁某受伤。后丁某被送入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立即拨打了110报警,以及120急救,并协助医疗人员将丁某送上救护车。在等待交警到达处理事故的期间,赵某得知丁某已死亡,便在未等到交警到达的情况下无故离开,且与家人失去联系。而后赵某自行去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事故接受处理调查,赵某称其离开事故现场是怕遭到死者丁某家属的纠缠、殴打。经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对人身损害赔偿达成了协议且履行完毕。
【争议焦点】赵某未等到交警到达前无故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是否算逃逸行为?
【审理结果】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但因其尽了救助义务,逃逸后又投案自首,且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则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2年。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3条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案例评析】
赵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丁某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则首先符合交通肇事罪。在交警未达到的情况下无故离开事故现场,符合在交警部门首次处理前逃逸的时间要件。赵某的无故离开与家人和交警均失去联系,其逃离了与事故有紧密联系的场所,满足逃逸的空间要件。而赵某自称怕遭到死者丁某家属的纠缠、殴打才离开事故现场,并不满足逃逸的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要件。但若赵某的辩称成立,应立即前往公安交管部门。而赵某非但没有立即前往公安交管部门,且还与家人和交警失去联系,其离开行为没有合理的理由与解释,所以应推定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则构成交通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