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讨论交通肇事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刑事处罚问题。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情节,进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同时该条还规定了较重情形下的刑事处罚。
对于交通肇事的犯罪与量刑,具体可见由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与肇事的具体情节和后果有关。
一、对于下列情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一) 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事故损害为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
(二) 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损害为死亡3人以上;
(三) 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公私财产损害并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
二、有加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事故导致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
(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损害为死亡6人以上;
(三)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并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
三、特别加重情节,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具体指肇事司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四、向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可处死刑
若查明,致害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交通事故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那么,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