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交通肇事逃逸是肇事者极为不负责任的表现,在肇事者逃逸后,很可能使得已经发生的伤害进一步恶化,并最终导致无可挽回的后果。
我国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肇事者给予了非常不利的定性,并规定其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第3条的规定,逃逸是指在有违反交通安全规则的行为,并导致交通事故后逃跑的行为。
逃逸者将承担非常不利的后果,表现为两方面:
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有逃逸行为的,逃逸的当事人可推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然,该条还规定了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表明,一旦逃逸,承担的事故责任肯定要比原本根据客观事实需承担的责任要大一些。
举例说明,如果逃逸的行为人原本只需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但是一旦其逃逸的,那么,其将承担更为不利的后果,交管部门可认定其承担事故的主要甚至于是全部责任。
二、刑罚加重
对于已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如果肇事者有逃逸情形,处罚将加重。《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不逃逸或是不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处罚仅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了解了逃逸的危害,那么逃逸的具体情形是什么呢?事实上,根据相关规定本文可总结为一句话: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警等候处理,而是积极私下逃跑,以试图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