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探讨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内容。
危险驾驶罪的提出,始于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其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醉驾、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
2012年深圳市交警部门首次根据现有国家法律框架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具体化,认定6种飙车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立案。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飙车”:
1.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高速行驶、反复并线、频繁穿插的;
2.为寻求刺激、赌博竞技等驾车相互追赶、相互竞速的;
3.在高速公路上时速超过180公里、城市快速路(如滨河、滨海、北环大道等)上时速超过160公里、其他城市道路上时速超过100公里的;
4.在道路上驾车炫耀特技(如漂移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情节恶劣:
1.饮酒后驾驶的;
2.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3.机动车无号牌、使用伪造变造号牌、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或者遮挡、污损号牌的;
4.非法改装、加装动力装置,进排气系统发出轰鸣等较大噪音的;
5.导致自己或者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
6.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深圳市交警局法制科科长李广群解释,同时具有上述(一)、(二)所列情形之一的,以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立案侦查,如果证据充足,符合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交警部门也将以超速、无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