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审判中,哪些事实是需要用证据切实证明的呢!针对这些事实,将是法院审理的重中之重的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未准绳。可以说,事实是决定案件最终结果的标准,而事实是需要用客观存在的证据去证明的。那么,在刑事审判案件中,哪些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呢?以下以交通肇事案件犯罪案件为例。
有的案件事实不用证明,如客观自然规律。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需要用证据去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 涉事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交通肇事案件中包括肇事者、被害人的身份。
2. 触犯刑法规定的客观犯罪事实
也即交通肇事者被指控的违法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存在。
3. 触犯刑法的侵害行为的实施主体
侵害行为必须是与被指控被告人有关,也即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或是其他损失是否与肇事者有因果关系。
4. 被告人的责任能力及其主观心态和目的
交通肇事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该部分证明影响定罪与量刑。
5. 犯罪的具体经过
包括交通肇事者违法交通法规造成损害并构成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6. 共同犯罪
证明各肇事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7. 量刑大小
交通肇事者的危害行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9. 司法程序合法性
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10. 量刑相关
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在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时候,还需要注意证据证明的举证责任问题。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在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则是由自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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