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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级别在哪里鉴定的?

      摘     要:伤残鉴定在于拿到鉴定有伤残级别的鉴定意见,进而受害人以此为据,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伤残项目赔偿。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可知,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除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如果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为此,受害人要获得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就必须要构成伤残。是否构成伤残不是受害人说了算的,也不是法官直接说了算的,需要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为依据。也就是说,要想构成伤残,受害人必须进行鉴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旨在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伤残等级的法定标准,,也是司法鉴定机构判断伤残的依据。

      受害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对鉴定机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必须是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如果一个鉴定机构非法成立或是没有伤残鉴定的资质,那么,其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就不可能成为事故处理的证据,也不会得到赔偿义务人一方及人民法院的认可。

      一般来说,大一点的市级行政区域都会有司法鉴定机构,为了方便未来的诉讼索赔,受害人在受诉法院地或是附近行政区域内找一家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即可。从更多维护受害人权益出发,鉴定机构的选择适宜是:离受诉法院地近的、易于获得或提高伤残等级、信誉好的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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