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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法医鉴定?

      摘     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司法鉴定与法医鉴定问题。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鉴定问题上,可能存在两个鉴定,一个是司法伤残鉴定,一个是司法法医鉴定。两个鉴定不是一个概念,而且侧重点不同,当事人需有一定的了解。

      一、司法法医鉴定

      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由鉴定技术人员运用医学、生物学、人类学及物理、化学等多学科方面的知识综合的对与人身有关的活体、尸体及生物物证等的检验鉴定工作,从而获得受害人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伤害程度、凶器种类、血型分析、事实确认等结论性意见。

      法医鉴定的目的在于辅助分析致害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动机、程度大小和可能构成的犯罪类型,为刑事犯罪侦查与审判服务。

      二、司法伤残鉴定

      我国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可分为一般伤害、伤残伤害和死亡伤害,伤残伤害的前提就是受害人构成是伤残,而受害人构成伤残的前提就是进行司法伤残鉴定,拿到构成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报告。受害人经鉴定构成伤残的,就可主张伤残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进而获得更多的赔偿款,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司法伤残鉴定的目的在于认定受害人伤害的大小,进而为民事赔偿服务。

      对于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更应关注的是司法伤残鉴定问题,因为这直接与受害人一方的切实利益相关。通常的,伤残案件需由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介入,协助案件处理,进而更好的进行伤残鉴定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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