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介绍交通事故伤者如何进行伤残鉴定的问题。
伤残鉴定在车祸案件中是一个特殊的过程,受害人委托鉴定机构对自身车祸伤害进行鉴定,如果构成伤残标准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报告。受害人凭着鉴定意见报告,即可主张伤残赔偿。
在伤残鉴定的过程中,存在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方面是伤残鉴定时间的把握,一个是伤残鉴定机构的选择。如果伤残鉴定时间把握不好、伤残鉴定机构选的不对,将会对伤残鉴定的结果有重大影响。
例如:有的受害人过早或是过晚进行鉴定,导致没有伤残等级或伤残等级过低;有的受害人选择了没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导致鉴定意见不被人民法院支持,最终丧失了赔偿的权利。
这里说一说伤残鉴定的时间问题。
伤残鉴定时间也即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受害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也即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所谓治疗终结,一般情况下,出院即可视为治疗终结,但也不完全准确。
伤残鉴定需要结合受害人的具体伤情确定,不同的受害人、不同的伤害部位,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同。例如,对于容貌损伤、听力损伤、视力损伤、组织器官损伤和骨折功能障碍的伤害,通常在伤害后的3到6个月内达到治疗终结;而对于神经功能损伤、颅脑损伤导致的智能障碍等,应当在6个月后达到治疗终结。
在一定条件下,可通过伤残鉴定明确是否医疗终结,再行伤残鉴定。
温馨提醒:伤残鉴定应当在专业交通律师的协助下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