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级 |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四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
二 级 |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
三 级 |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一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
四 级 |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2.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
五 级 |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
六 级 |
无 |
七 级 |
1.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
八 级 |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12肋以上骨折。 |
九 级 |
1.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3.肺叶切除;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一级。 |
十 级 |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
心脏 功能 的区 分 |
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心脏功能分为: 1.一级:无症状,体力活动不受限; 2.二级;较重体力活动则有症状,体力活动稍受限; 3.三级:轻微体力活动即有明显症状,休息后稍减轻,体力活动大受限; 4.四级:即使在安静休息状态下亦有明显症状,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
呼 吸 功 能 障 碍 |
l.呼吸功能障碍是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呼吸功能的改变。 2.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 本标准根据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将呼吸功能障碍分为: 1.呼吸功能严重障碍:安静卧时亦有呼吸困难出现,体力活动完全受限。 2.呼吸功能障碍:室内走动出现呼吸困难,体力活动极度受限; 3.呼吸功能严重受影响,一般速度步行有呼吸困难,体力活动大部分受限; 4.呼吸功能受影响,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蹬楼梯出现呼吸困难[ 第二种情况:快步行走出现呼吸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