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级 |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二 级 |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三 级 |
1.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
四 级 |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
五 级 |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六 级 |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2.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七 级 |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2.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3.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4.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5.双下肢长度相差 6.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
八 级 |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3.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4.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5.双下肢长度相差 6.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
九 级 |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4.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足足弓构破坏; 6.双上肢长度相差 7.双下肢长度相差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
十级 |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 7.双下肢长度相差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
程度区分 |
1.手缺失和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的手掌和手指的缺失或丧失功能。 2.手缺失和丧失功能的计算 一手拇指占一手功能的36%,其中末节和近节指节各占18%;食指、中指各占一手功能的18%,其中末节指节占8%,中节指节占7%,近节指节占3%;无名指和小指各占一手功能的9%,其中末节指节占4%,中节指节占3%,近节指节占2%。一手掌占一手功能的10%,其中第一掌骨占4%,第二、第三掌骨各占2%,第四、第五掌骨各占1%。本标准中,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的程度是按前面方面累加计算的结果。 |
1.手感觉丧失功能 指因事故损伤所致手的掌侧感觉功能的丧失。 2.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 手感觉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相应手功能丧失程度的50%计算。 | |
1.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 肩关节指由肩胛骨的孟臼与肱骨头之间形成的关节,它与肩锁关节、胸锁关节、肩胛胸关节共同组成肩关节复合体。肩关节功能受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的制约;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功能通过肩关节功能予以体现。 2.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其他关节的功能丧失。 3.肩关节及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肩关节复合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通过测量肩关节丧失功能的程度,加以计算。 | |
1.足弓结构破坏 因事故损伤所致的足弓缺失或丧失功能。 2.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1)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2)足弓1/3结构破坏或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二弓的结构破坏。 | |
1.肢体丧失功能 因事故损伤所致肢体三大关节(上肢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或下肢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功能的丧失。 2.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 肢体丧失功能的计算是用肢体三大关节丧失功能程度的比例分别乘以肢体三大关节相应的权重指数(腕关节0.18,肘关节0.12,肩关节0.7,踝关节0.12,膝关节0.28,髋关节0.6),再用它们的积相加,分别算出各肢体丧失功能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