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3日17时,梁某驾驶某公司车辆行驶至龙岗天虹路段时,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勘验,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陈某与肇事方就赔偿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
根据陈某的实际情况,本所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肇事车方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921.25元及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