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0日20时00分许,赵祥忠驾驶粤B49311号车辆(车主为深圳港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牵引粤BD537挂车(车主为深圳港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行驶至107国道宝安区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与高立志驾驶的轿车(搭乘周健)发生碰撞,导致高立志驾驶的车与曾荣飞驾驶的粤S30080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周健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祥忠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健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
事后,周健与赵祥忠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