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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青岑2010年4月21日委托本所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201032119,林秋进驾驶粤B90T93号车沿坪山区坪山街道东纵路由东往西驾驶至坪山中学后门人行横道路口时,该车与王青岑驾驶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青岑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坪山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0416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秋进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王青岑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王青岑与林秋进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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