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6日00时05分许,李孟星驾驶粤L0G718号轿车沿下沙村村内通道行驶中苑城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与行人夏国华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夏国华受伤,车辆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孟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夏国华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