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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国华2010年4月30日委托本所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20104260005分许,李孟星驾驶粤L0G718号轿车沿下沙村村内通道行驶中苑城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与行人夏国华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夏国华受伤,车辆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孟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夏国华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

事后,夏国华与李孟星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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