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日0时30分许,黄武强驾驶粤BJ289J号货车在光明新村公明街道办玉律村东江厂工程师宿舍楼下,倒车时车尾与行人徐林锋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徐林锋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0年6月2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武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林锋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