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20时50分许,李朗云驾驶粤B78X83号车辆(车辆所有权人为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行驶至坪山区深汕路坪山华南门诊路口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与黄平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辉义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坪山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朗云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黄平,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张辉义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
事后,张辉义与李朗云等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