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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花黄2010年5月26日委托本所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201052007时许,陈辉良驾驶粤VU3456号轿车(登记车主为张绍辉),沿宝安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金港华庭路段时,该车车头与邓花黄驾驶的两轮自行车车身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邓花黄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验,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辉良对此事故承担同等责任,邓花黄承担同等责任。

事后,邓花黄与陈辉良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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