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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浩南2010年5月26日委托本所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20105121340分许,张允中驾驶粤BK2412号车在民乐村丹堤实验小学因操作不当,与行人彭浩南发生碰撞,造成彭浩南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0512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允中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浩南无责任。

事后,彭浩南与张允中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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