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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永坤2010年6月9日委托本所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20105222155分,莫志强驾驶粤B363GY号车辆(车主为宋沧海)沿沙井福和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永佳商场路口时,车头与康永坤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康永坤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验,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莫志强对此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康永坤承担同等责任。

事后,康永坤与莫志强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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