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2日21时55分,莫志强驾驶粤B363GY号车辆(车主为宋沧海)沿沙井福和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永佳商场路口时,车头与康永坤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康永坤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验,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莫志强对此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康永坤承担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