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8日,胡土雄驾驶湘L/64648号重型货车(车主为李日春)沿公明街道玉枝路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玉律农庄路口时,车头与前方同方向同车车道行驶由郭建勇驾驶搭载王通的粤B/1126警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尾碰撞,导致粤B/1126警车车头与相对方向行驶由王长安驾驶粤B/5U461号轿车车头左侧碰撞,造成王通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认定胡土雄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王通与胡土雄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