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9日01时45分许,杨从慧驾驶粤B72E90号车辆(车辆所有权人为深圳市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沿布吉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草埔天桥底路段时,该车头左角与从桥墩上由东往西方向横过车行道的杨英招发生碰撞,造成杨英招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从慧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杨英招承担主要责任。
事后,杨英招与杨从慧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