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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嘉倪2010年6月25日委托本所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20106212230分许,陈龙贵驾驶粤B51A17号车(车主为深圳市金通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行驶至八卦一路鹏基花园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与行人丘嘉倪发生碰撞,造成丘嘉倪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龙贵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丘嘉倪承担同等责任。

事后,丘嘉倪与陈龙贵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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