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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华2010年6月29日委托本所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2010
年
4
月
29
日
,
李秀亮
驾驶粤
S28605
号大型普通客车(车主为
东莞市华利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沿
107
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宝安区西乡霸王集团路段时,该车车头与刘海华发生碰撞,造成刘海华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认定
李秀亮
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后,刘海华与
李秀亮
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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