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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湘2010年6月29日委托本所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20105301055分许,宋金龙驾驶粤BS529C号车行驶至布吉街道丽湖大道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与徐湘发生碰撞,造成受徐湘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金龙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湘无责任。

事后,徐湘与宋金龙等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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