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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朋2010年7月6日委托本所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2010618955分许,杨尚福驾驶粤B98P67号车辆在宝安区观澜樟正路大福路路口时,车头右角与唐海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唐海朋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尚福与唐海朋承担同等责任。
事后,唐海朋与杨尚福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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