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30日15时15分许,吴肖明驾驶粤B19G33号车(车主为深圳市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行驶至宝安南红宝路时,因疏忽大意与行人任鸿儒发生碰撞,造成任鸿儒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肖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任鸿儒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