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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鸿儒2010年7月16日委托本所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20106301515分许,吴肖明驾驶粤B19G33号车(车主为深圳市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行驶至宝安南红宝路时,因疏忽大意与行人任鸿儒发生碰撞,造成任鸿儒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肖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任鸿儒不承担责任。

事后,任鸿儒与吴肖明等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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