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0日21时51分许,林邦亮驾驶粤BL6799号小型货车沿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松白公路由石岩往松岗方向行驶至松白公路将石社区路口时,货车车头左侧与杨达和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车身右侧及杨达和身体发生碰撞,造成杨达和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邦亮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达和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杨达和与林邦亮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