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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伟记2010年7月22日委托本所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20106221530分许,杨光明驾驶粤B649R9号轻普货车行驶在平湖大街富尼工业区路口时,因未安全驾驶,车头与林伟记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林伟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光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伟记无责任。

事后,林伟记与杨光明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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