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日11时50分许,沙剑雄驾驶搭载原告的粤BHF152号救护车(车辆所有权人为深圳市福田区第二人民医院)行驶至彩田路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与丘林英驾驶的粤B72981大型客车发生碰撞,导致粤B72981车与罗雪平驾驶的粤BJC688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吴今平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0年6月9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沙剑雄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今平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
事后,吴今平与沙剑雄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