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8日20时00分许,张多驾驶粤TAQ169号车行驶至观澜大和路南五巷内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与行人王紫阳发生碰撞,造成王紫阳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紫阳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