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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磊2010年8月10日委托本所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201053101时许,刘芳水驾驶搭载刘磊的三轮摩托车在光明新区松白公路由北往南方向通过路口时,车身与被告五驾驶的粤B150T0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刘磊受伤、刘芳水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经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芳水与范文元均对此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刘磊无责任。

事后,刘磊与范文元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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