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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国2010年8月12日委托本所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2010621510分许,文军武驾驶粤BKQ096号车辆行驶至乐园路宝发食馆门口时,因占用对向车道行驶与陈志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志国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文军武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志国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

事后,陈志国与文军武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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