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1日5时10分许,文军武驾驶粤BKQ096号车辆行驶至乐园路宝发食馆门口时,因占用对向车道行驶与陈志国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志国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文军武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志国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