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3日15时30分许,李佳驾驶粤B813CC号车辆(车辆所有权人为陈宇明)行驶至公明建设西路银兴酒楼路口时,与邱柏雄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邱柏雄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佳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柏雄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