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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桂华2010年8月31日委托本所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201081210时许,陈华洲驾驶粤B7L081号车行驶至福田区福华路梅秀路口路段时,该车侧身撞到肖桂华驾驶的自行车,造成肖桂华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华洲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肖桂华承担同等责任。

事后,肖桂华与陈华洲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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