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9日20时40分许,刘芬良驾驶粤B/700G7号车在大望村内无名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大望村篮球场前路段左转弯过程中,该车车头与张栗如驾驶的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栗如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芬良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栗如对此事故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