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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栗如2010年8月31日委托本所代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

2010592040分许,刘芬良驾驶粤B/700G7号车在大望村内无名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大望村篮球场前路段左转弯过程中,该车车头与张栗如驾驶的由东往西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栗如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湖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芬良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栗如对此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事后,张栗如与刘芬良协商未果,委托我所交通事故部律师为其提供包括协助办理出院、伤残等级鉴定,代理诉讼、领取赔偿款等全套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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