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2日20时0分许,陈方驾驶粤B4F382号车辆(车辆所有权人为刘沅松)行驶至龙翔大道电子世界路口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与行人易鑫发生碰撞,造成易鑫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方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易鑫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